父母不睦闹离婚分房产 父亲追讨幼女房产份额
【发布时间:2014/2/21】【访问次数:13929】
陆女士和赵先生于2000年10月登记结婚,两年后两人的女儿赵小某出世。2004年,双方共同购买了某小区房屋一套,权利人登记为陆女士、赵先生和赵小某。2006年,陆女士认为赵先生与其他异性关系不正常,同年年底,陆女士与赵先生协议离婚,子女随陆女士共同生活。但双方就房屋的分割存在分歧和争议,于是陆女士向松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审理中,被告赵先生辩称,系争房屋是由原、被告双方共同出资购买的,女儿的份额是父母赠与的,自己现在收入明显下降,属经济恶化,要求不再履行赠与义务。后法院经审理判决,系争房屋产权归原告陆女士和女儿赵小某共有,其中原告占70%的产权份额、赵小某占30%的产权份额,原告陆女士支付被告赵先生30万的房屋款,被告应当协助原告办理该房产权过户手续。
点评:
我国物权法中明确规定了物权的公示原则和公信效力,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移和消灭都应当进行依法登记,登记后才能产生法律效力,经合法登记的不动产物权的权利人在法律上推定为真正的权利人。实践中,夫妻双方出资购买房产,但登记为未成年子女一人或父母子女三人,此时除非有相反的证据,否则该房产视为三人共有财产,子女的份额视为父母对其的赠与,在夫妻离婚分割该房产时,应当为子女保留其份额。但同时鉴于未成年子女既未出资,也不承担还贷义务,因此,在夫妻离婚处理该房产时,可以适当地调整子女所得的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