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反悔提出离婚 所收聘礼是否要还
【发布时间:2014/2/21】【访问次数:13898】
老夏脚部患有残疾,老婆和女儿小夏都是智障人士,家境贫困。女儿的情况让老夏十分担心,后来经人介绍,老夏为女儿招了一名入赘女婿付先生,并先后付给付先生聘金1.7万元、价值3800元的摩托车一辆、价值2600元的戒指一枚。
2006年,付先生与小夏进行了婚姻登记,并搬入小夏的家中共同生活。婚后不久,付先生就开始找各种借口不回家。2007年更是直接搬回了自己家中,仅是通过介绍人带来口信,要和小夏离婚。为了女儿的婚事,原本就贫困的家庭几乎是倾其所有,没想到换来的却是这样的结局。老夏要求付先生返还聘礼等财物,却遭到了付先生的拒绝。无奈之下,老夏来到了区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
2009年,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代理小夏向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提出与付先生离婚并要求其返还聘礼。经过法院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小夏和付先生自愿离婚,付先生一次性补偿小夏人民币1万元。
点评: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因为招赘,女方婚前给付男方的聘礼在离婚时是否应当返还?聘礼的给付目的在于将来缔结婚姻关系,是一种附加条件的民事赠予行为。如果双方结婚并实际居住在一起,那么离婚后要求返还聘礼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付先生婚前接受了女方给予的聘礼,随后与小夏登记结婚并共同生活了半年时间,应当视为赠予的目的已经达成,聘礼为个人的婚前财产,可以不予返回。但是因为小夏家庭贫困,为了支付这笔婚前聘礼,几乎倾其所有,导致之后的生活困难。在这种情况下,根据我国的司法解释,应当判令男方予以适当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