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职过程中如遇个别用人单位问询婚育情况等,如何依法维权?
【发布时间:2026/1/27】【访问次数:8194】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对就业性别歧视的情形作出禁止性规定,明确用人单位在录用、聘用过程中,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实施限定为男性或规定男性优先,进一步询问或调查女性求职者的婚育情况,将限制结婚、生育作为录用、聘用条件等违法行为。无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还是《上海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都增设了一条公益诉讼专门条款,求职者如有上述遭遇可与检察机关取得联系(联系电话:021-37696077),检察机关将依法能动履职,以“我管”促“都管”,与相关职能部门形成工作合力,消除一切就业性别歧视,为妇女创造公平的就业创业环境提供更有力的法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