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嫁后,还能享受老家的农村土地征收补偿吗?
【发布时间:2026/1/27】【访问次数:818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上海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或者征用补偿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利。所以即使已经结婚,但只要户籍尚未迁出,继续尽到村民义务,且依然被认定为农村集体经济成员的,享有与原村村民同等的权利。《上海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对于侵害妇女享有的农村土地征收征用补偿分配权益的情形,检察机关可以依法提起公益诉讼。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等方面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申请乡镇人民政府等进行协调,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