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前动迁房屋 离婚后要求析产
【发布时间:2014/2/21【访问次数:14084

  两个月前,陈女士与丈夫周先生协议离婚。分家产时,两人与周家老小共同居住的一套房屋因系家庭共同财产并未进行分割。近日,陈女士一纸诉状告到松江法院,要求依法分割这套房屋。
  据了解,周家原本有一套宅基地房子,90年代周先生与陈女士结婚后,两人与周先生的父母及大哥共同居住在这里。后来,在未经相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一家人共同出资进行了两次房屋增建。2008年,该房屋整体拆迁,安置人口包括周先生及其父母、祖母、大哥5人,而陈女士和婚生子小周并未包括在内。这次拆迁共得补偿款60万元,其中15万为后续增建的无证房补偿款,所有款项均用于建造如今这套诉争房屋。
目前,尽管两人已离婚,陈女士已有其他住所,但她仍与周先生一家共同居住在诉争房屋中。庭审中周先生称陈女士并未出资也未参与建造诉争房屋,又不是原动迁房的安置对象,所以分割房屋的要求无凭无据,他表示只愿意在动迁款内对陈女士进行适当补偿。但陈女士坚持要求实物分割,即该房屋的一部分归其所有。最终,法院驳回了陈女士的诉讼请求。

  点评:
  对于涉及动拆迁补偿的分家析产纠纷案件,应从当事人是否是被拆迁宅基地的登记使用人以及当事人是否在建造、改造、装修、违章搭建被拆迁房屋中存在出资两个方面进行审查。当事人享有份额的,法院一般就其份额以货币折价的方式进行处理。本案中,陈女士虽不是拆迁房屋被安置人员,但其与周先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建造的无证房屋属于安置范围,故其存在份额,有权要求货币补偿。但由于陈女士始终坚持要求实物份额,法院难以支持其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