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借款关系是否成立 三借条“佐证”法院判驳回
【发布时间:2014/2/21【访问次数:14234

  叶女士与王先生于1996年5月登记结婚,2012年经区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双方离婚后不久,叶女士又诉至法院,称在其与王先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王先生先后三次向其借款人民币共计160万元,有借条为据,至今未归还。叶女士要求王先生立即归还借款本金160万元,并支付借款利息。
  王先生辩称,自己实际并未向叶女士借款,出具借条的行为是叶女士与王先生夫妻之间游戏的结果。退一步讲,即使借款关系成立,该借款也是夫妻共同财产。叶女士提出该借款的资金来源是向他人所借,但未提供相应的证据。法院最终驳回其诉讼请求。

  点评:
  就本案而言,应该从涉案款项的来源和去处来分析。如果该笔款项源自夫妻共同财产并且用于家庭用途,那么王先生向叶女士借款并出具借条的行为仅仅是夫妻之间的一种财产管理方式;如果该笔借款源自夫妻共同财产而用于王先生个人事务,那么王先生应返还一半给叶女士;如果借款源自叶女士个人财产,而用于王先生个人事务,那么王先生就需要负全部还款责任。但本案中叶女士虽提出该借款的资金来源是其向他人所借,并非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因此不能证明源自叶女士个人财产,其诉讼请求难以得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