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了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全国妇女十一大精神,充分发挥优秀女性典型的示范引领作用,激励广大职业女性在上海改革创新、转型升级的关键突破期作出更大的贡献,市妇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决定,围绕“巾帼建新功、共筑中国梦”活动主题,在本市开展2013-2014年度上海市三八红旗手(集体)的评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和表彰名额
(一)评选范围:凡在本市工作、符合评选条件的成年女性和以女性为主的集体均可参加评选。
(二)表彰名额:
1、表彰名额:上海市三八红旗手600名,其中三八红旗手标兵10名,标兵提名奖10名;上海市三八红旗集体200个。
2、推荐名额:三八红旗集体240个,三八红旗手720名。
推荐名额按照表彰名额的120%确定,经市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差额决定。
二、评选条件
(一)三八红旗手评选条件
1、上海市三八红旗手必须具有中国国籍,年满18周岁,且在沪工作满两年以上。
2、热爱党、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坚决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3、具有高尚的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在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实践中锐意进取、奋力拼搏、艰苦创业,为上海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及生态文明建设作出突出贡献。
4、原则上需在近几年获得区县、系统以上奖励或先进称号,在地区、行业中有突出成绩者。
(二)三八红旗手标兵评选条件
1、具有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时代精神,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承文明、弘扬新风,品德高尚、无私奉献,坚定社会主义理想信念,坚决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2、勇挑重担、奋发有为、开拓创新,在参与上海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及生态建设中业绩卓著,在广大妇女中具有较强的引领示范作用,为推动上海全面深化改革、实现“十二五”发展规划的目标任务作出重大贡献。属于行业的领军人物,具有感人至深的模范事迹,在本地区、本行业、本领域具有较大影响力。
3、上海市三八红旗手标兵原则上须曾获得上海市三八红旗手称号,或曾荣获全国荣誉、市级同等荣誉者,在参与上海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建设中做出杰出贡献的。在近年媒体广泛宣传的先进典型中亦可择优推荐。
(三)三八红旗集体评选条件
1、上海市三八红旗集体必须是以女性为主体的单位或班组(女性比例占50%以上),且领导班子中至少有一名女性,人数规模不少于3人(含3人)。
2、具有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精神和高尚的职业道德。弘扬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精神,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体现当代女性集体的精神风貌。
3、在界别和行业工作中业绩突出,具有示范带动作用,为推动上海全面深化改革、实现“十二五”发展规划目标任务作出突出贡献。
4、原则上需曾获得上海市巾帼文明岗荣誉,或曾获得其他全国荣誉、市级同等荣誉者。
三、评选程序和要求
(一)民主推荐与差额评选相结合,确保公平、公开、公正。
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严格履行民主推荐程序,由所在基层单位组织民主推荐,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逐级审核推荐。系统委办、区县妇女组织在本系统或本区域内要进一步好中选优,以差额评选的方式(差额比例不低于20%),产生三八红旗手(集体)候选人推荐名单,经市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评审后,确定最终表彰名单。受表彰对象要在所在单位和市妇联网站进行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区县妇联、系统委办妇委会或女职工委员会同步参加市三八红旗集体评选的,需提交申请并参加市妇联组织的评审会,经市妇联综合评议确定,报市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区县妇联主席、系统委办妇委会或女职工委员会主任参评市三八红旗手的,由市妇联专门组织评选,不参加所在区县、系统的评选。
上海市三八红旗手标兵采取组织推荐、社会公示和评委评定相结合的办法。各系统委办、区县妇女组织要认真从历年来上海市三八红旗手称号获得者,以及在近年社会发展重大领域中涌现出来的,或被媒体广泛宣传的先进女性人物中择优推荐,经上海市三八红旗手(集体)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评选工作办公室)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评审并公示后,报市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确定八红旗手标兵名单。
(二)严格评选标准,突出实际业绩。
评选要坚持结合工作性质和工作特点,以工作业绩、贡献大小等作为衡量标准,好中选优。
全市职业女性和女性班组要积极参加评选工作,开展形式多样的评选创建活动。推荐的先进个人和集体要有突出事迹。被推荐人选为企业主要负责人的,须征求企业所在地的工商、税务、审计、纪检监察、环保、计划生育、安全生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意见。被推荐人选为机关事业干部的,须征求所在单位组织人事、纪检监察、计划生育等部门的意见。
(三)向重点领域和基层工作一线倾斜,突出代表性、典型性、导向性。
评选要向深化改革的重点领域倾斜,向民生服务领域倾斜,重点发现、培育和宣传在高新科技、先进制造业、自贸区建设、国资改革、金融发展、创新社会治理等重大改革领域中涌现的排头兵和先行者。以点带面,以评选带动三八红旗手(集体)的创建培育工作,激励全市女性岗位成才、岗位奉献,弘扬女性自主创新、艰苦奋斗、敢为人先的时代精神。
各系统委办、区县妇女组织要充分考虑界别、行业、民族、城乡等方面的代表性,向体制外优秀职业女性倾斜,向长期在条件艰苦、工作困难的基层一线工作的同志倾斜。副局级以上单位和个人不参加评选;处级干部比例严格控制在20%以内。40岁以下女性比例不低于30%,专职妇女干部比例不超过5%,体制外“两新”组织中的从业女性、一线知识技能型工人应占一定的比例。
(四)注重典型挖掘,进一步发挥先进的示范引领效应。
各级妇女组织要将创评工作与典型培育宣传工作相结合,注意挖掘和积累典型事迹,各系统委办、区县妇女组织在做好创建评选工作的同时,将评选工作及特色典型人物信息及时上报评选工作办公室,要利用各自的媒体资源进行工作宣传和典型宣传,扩大群众参与面、关注度和社会影响力。
(五)严格评选程序,确保评选质量和工作进度。
各系统委办、区县妇女组织要加强工作指导,做好具体组织推荐和评选工作。严格按照评选标准和程序,按照不低于20%的差额进行推荐上报。评选的工作情况,应在评选工作总结中具体说明。
对未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规定程序推荐的单位和个人,经查实后撤销其评选资格,并取消该单位参加下一届推荐评选的资格。对于在推荐评选工作中有严重失职渎职、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收受贿赂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单位和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推荐对象应按要求填写《上海市三八红旗手(集体)审批表》(见附件1和附件2,可从上海女性网下载),撰写先进事迹材料。《审批表》内容要填报详实、单位审核后加盖公章。先进事迹材料要反映工作实绩,重点突出,特点鲜明,内容真实,表述准确,文字简练,字数不超过2000字。《审批表》和先进事迹材料统一使用A4纸打印(同时报送电子版)一式三份,被推荐的个人须同时附本人近期2寸半身彩照3张,于2014年12月20日前由各系统委办、区县妇女组织统一报送评选工作办公室。
四、奖励办法
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对评选出的先进个人,由市妇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联合表彰,授予上海市三八红旗手标兵、上海市三八红旗手标兵提名奖、上海市三八红旗手称号,并颁发证书、奖章;对评选出的先进集体,授予上海市三八红旗集体称号,并颁发奖牌和证书。
五、组织领导
市妇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联合组成上海市三八红旗手(集体)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评选表彰的组织领导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妇联宣传部,具体负责评选表彰的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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